浙江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

2017年09月14日 09:4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业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硕士生招生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

第六条 我校招收硕士生选拔办法为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学校具体组织,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育部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分管校长、研究生处负责人担任组长、副组长,负责我校硕士生招生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领导、检查、监督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审核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调查处理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其中重大问题应向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告。

第八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作为我校负责研究生招生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及我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就我校硕士生招生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并根据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实施;

(三)具体组织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在招生简章中按相关规定公布学费具体标准和奖助办法;

(四)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五)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六)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七)组织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考试,专业考试科目命题、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八)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九)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及其年度编制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我校研究生处可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落实相关学院(部、中心、所)招生人数。在确定全校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招生计划时,优先保证有充足科研经费的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非定向生就业。

第十二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学校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编制招生计划、公布招生专业目录,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由研究生处负责编制。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符合国家当年度公布的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网上报名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确定并公布,报考点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缴费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考生报名时须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五章 初 试

第十八条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日期和时间由国家教育部公布。

第十九条 考试的初试科目为四门: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统考科目满分为100,业务课为150分;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条 初试的思想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如工学的数学)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组织命题。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并使用相关试题。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的密级为“绝密”,其他考试科目为“机密”。

第二十一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学校自行命题的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

第六章 复 试

第二十三条 统考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学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生源和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具体要求。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可适当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提前在学校网站对外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以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所获得的文凭为准)、学历学籍认证报告、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由各学位点牵头学院确定,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相关学院(部、中心、所)确定。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对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并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除复试外,还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为全面考查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情况,在复试的同时,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也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在复试阶段,组织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体检,体检须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调 剂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学校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及调剂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调剂我校的考生均需达到国家当年度公布的调剂要求,并通过教育部制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第八章 录 取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处按照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初试及复试的成绩,依据各学院(部、中心、所)上报的拟录取名单,拟定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上报给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第三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查、教育部批准后,由研究生处负责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向我校研究生处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阶段,提前公布本单位复试办法和各学院实施细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拟录取考生名单等信息。

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学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在研究生招生考生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或其它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报考我校硕士生,按照研究生处会同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另行制定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下一条:浙江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调剂录取工作规定

关闭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