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方案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学位办〔20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浙江海洋大学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背景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分为学校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其中2020-2024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25年为抽评阶段,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由浙江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校自我评估工作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校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由我校按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自主组织实施,根据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身特点,实行分类评估。
二、评估原则
1.确保评估取得实效。加强评估过程管理,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评估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效果。
2.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4.评估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调整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学位授权点办学水平,提出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学校按照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对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进行撤销。
三、评估范围
1. 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权点;
2. 2019年以后(含2019年)批准的其他新增或调整的学位授权点须进行专项评估。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参评学位授权点及分批情况见附件一。
四、评估组织
1.组织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
各学位授权点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分支机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负责所管理和建设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咨询、评议和决策工作,并对学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动态调整提供决策性建议。
2.工作机构。学校成立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统筹规划评估工作,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协调处理评估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牵头,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落实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各学院(所、中心)及学位授权点在学校评估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评估工作。
各学院(所、中心)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院长(主任、所长)、分管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教育工作人员等组成,负责本学院(所、中心)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落实。
对于跨学院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由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主成立评估联合工作小组。
3.评估方式。结合学位授权点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自我评估可邀请国内同行专家以会议评议方式开展,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与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五、评估内容
本次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以人才培养为核心,重点评估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服务贡献等方面,真实、准确地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学校以《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作为指导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详见附件二)。
根据各学位授权点类型和自身特点,实行分类评估。学位授权点应体现对社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的贡献情况。学术学位授权点应突出人才培养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情况,专业学位授权点应突出人才实践应用能力和产学研结合情况。
本次评估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发展性评估,重点考察各学位授权点自身办学质量的提升情况(与五年前状况进行纵向比较)。评估标准体现学位授权点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六、评估程序
1.学院组织成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小组,根据要求制定本学院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并上报学校。
2.学院、学位授权点组织准备自我评估材料,自评材料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应能全面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自评材料不限格式,可在《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基础上,结合本学位授权点培养目标定位及特色,自行制定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应包含具体的量化评估指标。
3.学院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同行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4.学位点与专家组进行前期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学位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5.学位点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6.专家现场评估。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7.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8.学院(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初步结果,逐层上报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9.自评工作结束后,学院、学位点负责整理相应评估材料,包括学位点自评材料、专家评议意见、学位点改进提升方案等,学院留存原件以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抽查,并将复印件与电子版交学校评估工作办公室。
10.在本轮合格评估期间,各学位授权点需按年度提交《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总结报告》,对本学位授权点在本年度的学科建设措施与建设成效进行总结,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11.各学位授权点于2024年10月31日前,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参照抽评要素或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三)的要求,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并上报学校评估工作办公室。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于2025年3月底前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用于抽评。
学院自我评估工作流程表见附件四。
七、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1.教育行政部门抽评是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数量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
2.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3.抽评材料主要是从信息平台上直接调取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也可从学校直接调取自我评估材料。
4.抽评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开展。
5.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议专家由浙江省学位委员会确定。
6.1/3(含1/3)至1/2(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1/2(不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权点;其他学位授权点属于合格学位授权点。
7.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8.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
编 写 说 明
一、本报告是在学位授权点完成自我评估后,根据自我评估结果和专家评议意见,对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总结,分为三个部分: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自我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和持续改进计划。
二、本报告按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分别编写,同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只编写一份总结报告。
三、封面中单位代码按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管理信息标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2004年3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教育部《高等学校代码》(包括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填写;学术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名称及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2011年印发、2018年修订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填写,只有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授权学科名称及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类别名称及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填写;同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级别选“博士”。
四、本报告采取写实性描述,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报告中所描述的内容和数据应确属本学位点,必须真实、准确,有据可查。
五、本报告的各项内容须是本学位点合格评估自评阶段5年内的情况,统计时间以自评阶段第5年12月底为截止时间。
六、本报告所涉及的师资内容应区分目前人事关系隶属本单位的专职人员和兼职导师(同一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统计或填写)。
七、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应是署名本单位,且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统计或填写。引进人员在调入本学位点之前署名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成果不填写、不统计。
八、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一律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后编写。
九、本报告文字使用四号宋体,字数不超过8000字,纸张限用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