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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省一流学科海洋科学学科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09月03日 08:42  点击:[]

 


省一流学科海洋科学学科开放课题用于资助校内外学者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立项研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12]244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学科开放课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请对象

本学科成员以及国内外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它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课题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者,可取得开放课题立项资助。申请者应具备博士学位,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须经二名非课题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每位申请者每次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已获得本学科开放课题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开放课题。

二、申请程序

申请开放课题者须填写开放课题申请书,经学科建设委员会立项评审通过,定稿报“海洋科学”省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学校发文公布。

三、经费使用范围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易耗品等。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论著出版、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3)研究人员的差旅费,指与本课题有关的实(试)验、业务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5)劳务费,指课题执行过程中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请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四、开放课题经费管理 

1)对于被批准的开放课题项目,学校设立专门账户。本期开放课题的研究期限为2018.10.30- 2020.10.30。资助可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2-3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5-7万元。项目经费按照开放基金预算分年度拨款。课题经费仅限于在浙江海洋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校外课题负责人可委托课题组内一名浙江海洋大学固定人员代为管理,经费报销须经代管人签字。课题结题后,学校对所有项目进行集中审计。

2)劳务费用于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请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3)其他支出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244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自行掌握使用。

4)课题结题后,应由课题负责人作出详细经费结算。

5)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它用。凡不按规定操作者,学科有权追回拨款经费。

五、中期检查

开放课题在研究时间过半时,学科对其进行中期检查;经考核检查,如发现开放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本学科负责人批准后,可中断该课题经费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因课题负责人造成的课题无法继续者,列入黑名单。

六、结题

受资助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在两个月内,形成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总结、成果目录与证明、经费结算清单及相关支撑材料,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审计。

七、研究成果

开放课题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归属浙江海洋大学和课题负责人所属单位共同所有。要求一般项目结题时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重点项目发表SCI收录3区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发表论文要求以“浙江海洋大学”作为第一署名或通讯作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中文成果要标明 “海洋科学浙江省一流学科开放课题(编号)资助”;英文名称为“Project supported by the Open Foundation from Marine Sciences in the First-Class Subjects of Zhejiang (No.)”。

八、本办法由省一流学科海洋科学学科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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