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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