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科负责人选聘与管理,充分发挥学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中的关键作用,推动学科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学科上层次、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负责人是指学校在建一级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能指导和带领学科发展的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方向负责人是指各学科中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较强科研能力,能够负责学科某一研究方向的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学校对学科负责人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德才兼备、公正公开、择优聘任、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聘任和管理,聘期与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致。
第四条 学科负责人选聘和管理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学院(含中心、研究院/所,下同)分级负责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在建学科设一级学科负责人1名,若有同名一级学科学位点则须兼任学位点负责人。学科可根据建设发展需要,下设学科方向负责人若干名,原则上每个一级学科重点建设3-5个特色方向。
第六条 对于跨学院组建的一级学科,由学校确定牵头学院。
第七条 学科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应在本一级学科内遴选,原则上不得跨学科兼任。确因研究内容属交叉学科的,可在所跨学科兼任一个方向负责人。
第一章 遴选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团队精神和进取精神。
(二)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具有学科全局胸怀。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民主,威信较高,具备带好一支学科团队的能力和卓识,致力于培养学科青年后备人才。
(四)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应为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职称;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应为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职称。
(五)学术水平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对学科带头人的具体条件执行,若本学科人员均达不到该条件,可适当放宽;方向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参照《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中对学术骨干的具体条件执行。学校拟申请博士点一级学科的学科负责人,参照该学科博士点授权审核基本条件中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条件。暂无学位授权点的一级学科学科负责人,参照该学科硕士点授权审核基本条件中学科带头人的学术水平条件。
(六)两院院士担任学科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应在70周岁及以下;B类及以上领军人才担任学科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应在65周岁及以下;其他人员担任学科负责人,原则上应能任满一届,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七)作为“学科带头人(第一方向第一负责人)”获批新的或高一级的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优先推荐为学科负责人。
第九条 非全职在校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不推荐为一级学科负责人。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
第十条 个人自荐。选聘工作按照个人自荐、学院推荐、学校批准的程序进行。符合相关条件并能履行其职责的人员均可向学科所在学院自荐,也可由学院推荐候选人。
第十一条 学院推荐。对自荐人资格进行初审通过后,候选人向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介绍对本学科发展规划和任期建设目标等方面的思路和举措;由学院党委对学科负责人候选人进行政治审核把关,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 学校批准。研究生院负责对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在校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科无符合任职条件的学科负责人,可由学院结合实际推荐1名执行负责人,按学科负责人进行考核和管理。若通过引进或培养,学科成员达到学科负责人任职条件的学科,可由牵头学院按程序重新选聘。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学科负责人是本学科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提出本学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学科建设任务书,带领团队完成学科建设任务;配合学校、学院做好各类学科评估、绩效评价及验收工作。
(二)负责凝练相对稳定、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重大发展领域,协调各研究方向之间的关系,谋划学科交叉与特色提升,研究确定学科发展新增长点。
(三)指导学科队伍建设,汇聚优秀人才、建设创新团队,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积极营造浓郁学术氛围、扩大学科影响力。
(四)组织制定本学科内部管理办法,推荐各方向负责人,组建一级学科建设委员会,组织开展对各学科方向建设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召集一级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审议学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五)积极筹措学科建设资金,带领学科团队在解决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过程中,通过竞争与合作,从政府、企业等获取建设资源。
(六)积极落实本学科学位点建设与博士、硕士人才培养工作。严格研究生培养过程,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五条 学科负责人是学科建设经费的审批人,根据建设目标和任务,以民主决策、事务公开为原则,组织制定学科经费预算方案,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交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科负责人由学校“双肩挑”人员担任的,可根据学科实际工作需要,商相关学院确定执行负责人承担学科建设发展工作的具体事务,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依托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应充分尊重和优先考虑学科负责人在学科经费的使用、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仪器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学术决策建议权。
第六章 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学科负责人对学科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定期向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按季度)。学校实行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半年通报制度,重点考察学科建设任务书目标执行情况,学院要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各类建设资源的整体效益,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建设。
第十九条 学科负责人考核与学科建设绩效评价相结合,以学科建设任务为依据,按年度绩效评估、中期绩效评估和期满绩效评估三个阶段实施。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方向凝练、科研业绩和学科评估等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负责人对本一级学科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条 根据学科建设绩效和考核结果,奖励或全额发放或核减相应学科建设经费等。对于没有完成年度学科建设工作目标的学科负责人应责令限期整改,核减下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科负责人不得申请新一轮学科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设立学科负责人工作津贴或工作量补贴,根据建设成效和考核结果分配给学科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可将工作津贴或工作量补贴自主分配于团队成员,包括学科执行负责人和学科秘书。
第二十二条 学科负责人的调整:
(一)对因调离、出国、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学科负责人工作,或者超出学科负责人履职年龄,或者学科负责人本人申请辞去学科负责人职务的,应及时启动学科负责人的调整程序。
(二)学校、学院因工作安排需要更换学科负责人时,或所在学科有半数以上成员要求更换学科负责人时,学院应及时启动学科负责人的调整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科负责人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违反师德师风,违反学术道德,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的。
(四)其他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一级学科按教育部颁布的最新版学科目录设置。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海洋学院学科(学位点)负责人、学术带头人遴选管理办法》(浙海院学位〔201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