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学院研究生婚育问题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使研究生在读期间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根据国家《婚姻法》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晚婚晚育)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在读研究生晚婚、晚育,提倡学习期间不结婚、不生育。
二、研究生符合《婚姻法》年龄,可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了结婚登记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将配偶情况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备案。
三、研究生婚礼应选择在寒暑假期间举行。
四、已婚研究生学校一律不解决家庭住房;研究生住处不能因结婚而改作个人家庭用房。
五、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怀孕,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和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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