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部、中心、所):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其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坚持学生申请、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调查和学校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三、认定标准
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低保标准以上、低保标准150%(舟山市城镇居民最低保障标准525元/月)及以下家庭的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研究生。
另: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请另外注明。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五、认定程序
1.2014级新生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申请认定的2014级新生需提交录取通知书中已有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学院结合新生办理“绿色通道”情况和缓交学费情况认真进行认定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2.老生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1)个人申请。2014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已认定过且再次提出申请认定的学生,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首次认定至少还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复印件。
(2)导师和各学院根据上述两表反映的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认定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3.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库名单(见附件4)交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库,作为2014-201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六、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认定工作必须程序到位,要彻底杜绝两张表格决定身份认定的情况发生,实事求是,从严把控。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的最新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4.本次认定工作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请各学院注意整体节奏的把握。
5.材料报送形式:
(1)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档案库:电子稿发至朱庆玲OA信箱,书面稿(盖章)报至研究生处研工与综合办(行政楼209室)。
(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书面稿报至研究生处研工与综合办(行政楼209室)。
6.材料报送截止时间:请于2014年9月29日16点之前上报。
联系人:朱庆玲;电话:662606(内线),677642(短号)。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院备案)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浙江海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档案库
研究生处
二○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