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教育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培养关键力量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是为培养研究生按需设置的工作岗位,按指导对象分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实行“竞争淘汰、择优上岗”的机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工作每年9月份进行,未获聘者暂停招生,但可继续培养其已招收的研究生直至毕业。
第二章 选聘基本条件
第四条 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
(二)校内导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导师人数较少的研究方向也可聘任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校内导师应具备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项目(含实践项目)经费、实验室或科研基地等相关条件。因各种原因,暂时未承担科研项目但水平较高的教师,可征得其他有科研项目的导师同意,加入组建导师团队,联合指导研究生。导师团队设团队负责人,负责研究生指导与培养经费的协调安排,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外聘第一导师,应具有正高职称,且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具备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项目经费、实验室或科研基地等相关条件;
(四)专业学位第二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应主要来自相关行业部门、企事业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单位中担任一定行政职务,具备培养研究生的相关研究经费、实验室或科研基地等相关条件;
(五)导师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六)学术型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较为坚实的专业知识,学术造诣较高,科研工作经验较丰富,外语水平较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有较强的解决所属行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能指导研究生开展实践活动和应用型项目研究等;
(七)导师应符合学校关于教师在岗年龄的规定,招生当年至退休的年限应能满足正常培养一届研究生的要求;
(八)特殊情况者,需由牵头单位撰写情况说明,签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处)审定。
第三章 第二导师选聘
第五条 研究生校内第二导师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选聘,并和第一导师同时备案,逾期将不再认可第二导师身份。
第六条 研究生第一导师为外聘导师时,学院须在校内选聘一名第二导师,负责研究生在校时的德育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 岗位聘任程序
第七条 各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本办法,制定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不同学位点的导师选聘条件、导师岗位选聘程序及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原则。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拟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向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选聘条件。
第九条 学位点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结合导师承担科研项目、研究生培养质量及指导研究生总量等因素来提出当年度导师聘任及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提交学位点牵头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学位点牵头单位结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结果,聘任当年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文公布名单,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聘用上岗与考核
第十一条 新聘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需接受上岗培训,研究生导师上岗培训由研究生处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因不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两年内累计2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不合格者,应停止招生两年。仍在指导的研究生可视情况继续指导或调剂给其他教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因病、辞职、岗位调离、长时间离校、退休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时,需及时主动向研究生所属学位点牵头单位提出申请更换导师,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做好指导研究生的交接工作。指导教师无法自行履行申请程序时,由学位点牵头单位代为落实导师更换和研究生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每学年须根据学位点牵头单位具体要求,报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章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五条 导师贯彻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十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与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参与学位点研究生招生计划制定和招生宣传。积极承担学位点安排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工作,参加评卷、复试和初步录取名单的确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重视和负责研究生的学习教育与学术科研指导工作,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担负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与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
(二)了解、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撰写、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等,指导其改进学习方法,重视研究生创新学习方法和创新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
(三)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做好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会议,及时掌握论文研究工作的进度和工作量,对论文的撰写与修改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审定;对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四)把握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申请资格,指导学生按规定提交学位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重视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履行以下教师教书育人职责:
(一)密切与研究生的联系,了解学生各方面的表现和思想状况,关心学生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科学道德规范教育,树立良好的科研道德。积极支持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各种有益的课外活动,全面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承担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严格所指导研究生的请假制度,对研究生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以及各类奖惩等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因出国、外出讲学、出差等原因,长时间离校期间必须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与研究生保持密切联系。
第二十一条 以导师团队模式指导研究生的,需明确每一名研究生的第一责任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第一导师或导师团队第一责任导师应在与第二导师或导师团队中其他导师平等协商的原则上,负责对研究生指导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海洋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浙海院研〔2007〕5号)、《浙江海洋学院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浙海院学位〔2010〕7号)和《浙江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指导意见(试行)》(浙海大发〔2017〕30号)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