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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授予来校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修订)

2016年03月14日 11: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际交流合作,保证学校授予来校留学生学士、硕士学位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校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学校获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含硕士专业学位,下同)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留学生学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除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国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来校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校纪校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留学本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汉语授课留学生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证书;

(三)在校期间综合学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计)平均学分绩点≥2.0者;

(四)在我校学习至少一年。

第六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留学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授予来校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来校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对审核合格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并且完成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等培养环节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 来校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这些课程应作为学位课程来安排和要求;

(二)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国概况》应作为来校留学硕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三)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校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对于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校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学位时,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应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组三至五人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或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有学分互认协议的按协议进行学分确认。课程免修工作由各学院认定完成。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若补修或重修后仍未合格,以肄业处理。

第十条 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学位论文(含专题报告)。我校各有关学科、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学位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留学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可用中文或者英文撰写,但摘要部分必须用中文和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留学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格式和要求参照《浙江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第十一条 留学硕士生申请学位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包含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学位论文等),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对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学位学术水平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二)学位论文答辩未获得通过的;

(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十三条 来校留学硕士生应采取脱产培养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国完成,连接模式(articulate study)培养和中外合作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除外。提倡来校留学硕士生撰写论文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经指导教师同意,来校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文写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校留学生申请学校硕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四条 留学硕士生学位论文在答辩前进行校内匿名(即仅对专家信息保密)评审,答辩前二个月,由研究生处聘请两位具有高级职称且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校内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一)85分及以上: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

(二)70-84分: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

(三)70分以下: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

论文评阅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报送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反馈给留学生所在学院和留学生导师,由留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修改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其答辩的决定。

第十五条 留学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参照《浙江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第八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留学生硕士学位审定和授予参照《浙江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第十章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为留学硕士生颁发的硕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除按规定用汉语填写外,还提供用英语印制、书写的译文副本,两种版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留学硕士生学位申请、论文答辩等材料的归档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共同完成。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攻读学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等专业学士、硕士学位的来校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学科、专业应根据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的有关规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和授予学位。

攻读其他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学位的来校留学生,其本科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撰写和答辩。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授予亚非地区来华留学生我校学位的工作。对授予其他地区来校留学生我校学位问题亦可参照执行。在具体掌握上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授予硕士学位,对来校留学生课程学习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来要求;对硕士论文,可以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提出不同的要求;对于来自亚非地区的来校留学生,一般应采取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规格;对来自其他地区的来校留学生,拟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规格。

(二)授予学士学位,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要求。

第二十一条 来校留学生学习汉语,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达到我校留学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9月以后来校留学生,2017年9月以前来校留学生按入校时文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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