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已批准授权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审核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授予总体要求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达到以下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学习环节,成绩合格;
3.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写作能力,达到学校规定的外国语水平要求;
5.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
6.通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试或考查,取得规定学分。跨学科攻读硕士学位等被认为需要参加补修课程的研究生,须根据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通过补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第六条 学位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为合格,单课最低成绩不得低于70分。
第七条 参加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参照我校相关研究生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办法进行学分认定。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所修读课程(含实践环节)与所授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不符的,应在课程(含实践环节)异动前,提交相关申请,报所在学位点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否则所修学分不予认可。
第四章 外国语水平要求
第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其外国语水平(或外国语相当水平)要求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 4)或更高等级的外语水平考试,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或合格),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0%(或合格)。第一外语为日语或其它语种的,该语种水平应达到与英语同样的等级考试水平。
2.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75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60分。学位英语考试每年5月和11月各组织一次,仅针对毕业生。研究生参加学位英语考试需提交报名申请。学校原则上不单独组织其它语种的学位外语考试。
3.研究生毕业当年被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4.研究生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英文版SCI、EI、SSCI、AHCI收录的正式期刊(不含会议论文集)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文章。
第十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外国语水平不作要求。
第五章 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科研能力应满足下列学术科研成果规定之一:
1.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以浙江海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以下(1)~(5)学术刊物之一上公开发表(或已录用)学术论文(刊物级别以论文发表日期前的最新版为准):
(1)SCI、EI、SSCI、AHCI收录刊源(包括被收录的会议论文),申请人须提供收录刊源证明,或论文检索收录证明,或已发布的网上文章全文有效链接。
(2)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检索收录,申请人须提供收录刊源或论文检索收录证明。
(3)国内核心期刊收录,包括:北京大学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的《CSSCI来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列表》,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科学引文数据库(SCD)》收录期刊(具体参见http://www.yaxue.net/)。其中,增刊、特刊、专集论文及综述性论文原则上不计。
(4)《浙江海洋学院国内学术期刊及出版社名录》中收录期刊。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在人文社科权威期刊或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二级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发表论文1篇。其中,增刊、特刊、专集论文及综述性论文原则上不计。
(5)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国内高校学报。此条仅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有效。
2.研究生出版学术著作、编著教材,独自撰稿内容不少于3万字,且有浙江海洋学院署名。
3.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以浙江海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以下研究成果之一:
(1)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1项;
(2)获授权(含公示)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1项;
(3)获软件著作权登记(排名第一)1项;
(4)获得省级及以上A类学科竞赛二等及以上奖1项(排名第一);
(5)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累计2项(排名第一),此条仅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有效。
4.研究生为第一负责人、学校为承担单位,获得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5.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研究成果产生较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得到推广应用。研究成果需以浙江海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者需提供该成果的专家鉴定意见、应用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且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
第六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既可以是研究论文,也可以是项目(产品、工程)设计、新产品或样机研制、科技发明、调查研究、战略规划、案例分析、项目策划等形式。读书报告、资料汇编、综述文章、资料翻译以及完全重复前人工作无自己独立见解的文章等均不能作为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开题报告通过以后,用于论文的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有一定的学术参考价值或推广应用价值,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3.论文所论述问题的论据充分、可靠;研究方法和实验手段正确;表述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论文内容应侧重于本人的研究工作,对合作完成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4.学术硕士学位论文应能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较全面地体现国内外在本学科领域的现状和发展前沿,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项目策划、项目设计或项目技术改造、技术攻关研究专题以及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的研制与开发等,能体现作者对本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能体现作者对所研究课题新的见解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要求
1.学位论文内容一般应包括:中英文摘要、目录、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和发表的学术论文、附录等。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忠实于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等要注明出处。
2.学位论文要语言简练,条理分明,图表清晰整齐,资料和数据正确可靠。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在3万字以上,具体由各学位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论文的中文摘要一般要求1000字以上,应包括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四要素和关键词。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五条 导师评阅。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由指导教师进行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选题意义
(2)论文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
(3)论文创新之处或新的见解
(4)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对是否可以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论文评审。答辩前二个月,学术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聘请两位具有高级职称且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盲评,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专业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抽取一定比例论文,聘请两位具有高级职称且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校外专家对论文进行盲评,申请人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各学位点所在学院对未被研究生处抽审的剩余专业学位论文,安排专家进行匿名(即仅对专家信息保密)评审,申请人导师亦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应包括:
(1)论文的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有无创新;
(2)论文写作是否认真,是否科学、严谨;
(3)论文所采用的理论分析是否严密,论据是否充分,计算和实验是否可靠无误;
(4)掌握基本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如何;
(5)指出论文的优缺点,提出质疑问题;
(6)对论文是否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相应的学术水平和能否提交论文答辩提出意见。
第十八条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答辩前评阅人姓名和评阅人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第十九条 论文评阅意见根据以下规则进行认定:
(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均为合格,本次可参加论文答辩;
(2)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均为不合格,则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3)两位评阅人中如有一位评语为不合格,应另增聘一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第三位评阅人仍持否定意见者,原则上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申请延期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后,再重新申请答辩,具体参照最新版《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通过论文评审可参加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应根据专家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补充和完善学位论文,在正式答辩前十天完成论文定稿,送答辩委员会专家提前审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论文评阅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学位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再次送审2份。仅当2份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时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并不再接受异议申请。
第八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预答辩
1.预答辩由学位点负责人或委托他人主持。预答辩委员会成员3~5名,秘书1人,由各学位点自行聘请。原则上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列席预答辩会议;
2.预答辩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学位论文是否有新的见解、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论文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
3.对预答辩中提出的问题,研究生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对问题较多的学位论文要经过研究生修改后重新组织预答辩;
4.凡未经过预答辩的研究生,不得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正式答辩。
第二十三条 正式答辩
论文答辩的组织实施由学院、学位点负责。各学位点需提前将答辩时间、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参加答辩的研究生名单与论文题目、答辩地点等基本信息上报学位点所在学院,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由各学位点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另设答辩委员会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须有外单位专家。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但原则上需列席答辩会议。答辩时,如遇个别委员临时缺席,应及时补充聘请答辩专家,或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决定改期举行。
第二十五条 论文应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遵守“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在答辩前审阅论文,了解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
第二十六条 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应公开举行,并做到学术民主,允许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七条 论文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处统一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完成。
第二十八条 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名单、硕士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姓名,邀请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3.硕士研究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四十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提问,硕士研究生回答问题;
5.硕士研究生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宣读导师、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对申请人答辩情况、论文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评议,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得通过。答辩决议应包括:(1)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2)是否通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3)答辩成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全体委员签字,方可生效;
7.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决议,并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一经宣布,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三十条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答辩秘书应在答辩结束一周内,将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九章 学位申请程序与资格审查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学位授予总体要求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论文撰写。研究生须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并由导师完成论文评阅;
2.学位论文预答辩。研究生应在正式答辩前二个月,完成论文预答辩,并根据预答辩专家意见完成学位论文修改。
3.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申请人通过预答辩后,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交学位点所在学院汇总后,提交研究生处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均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对在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学位论文将及时反馈学位点所在学院,由学院告知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修改。
4.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后,学位申请人根据研究生处论文抽检或学位点所在学院论文送审要求,提交电子版或纸质版学位论文用于论文评审,具体参照《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5.学位申请材料预审核。学位论文评审期间,学位申请人须提前准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以及硕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含学分修读情况)、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学术水平证明材料、预答辩成绩等相关材料,报学位点所在学院进行预审核。预审核结果向所有申请人反馈,学位申请人对学分认定、外国语水平认定、学术水平认定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6.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后,学位申请人须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完成论文修改,并根据研究生处要求,按时完成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学位申请人因未完成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学位论文评审,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对学分认定有异议,并按程序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者除外)。仅因外国语水平和学术水平不符合要求者,可参加论文答辩,申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证书。
7.学位申请资格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与论文答辩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特殊情况可根据第十一章规定办理):
1.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
3.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
4.外国语水平未满足第四章要求的;
5.学术水平未满足第五章要求的;
6.其它不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因学位申请任一环节(包括学分修读、外国语水平、学术水平、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学位评定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而导致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者,须申请延期。原则上最短延期为半年,最长延期为一年,最多延期为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者,按结业处理。申请延期者,重新申请论文答辩的学位论文必须盲审,且申请论文答辩的时间原则上与正常学制的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一致。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属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章 学位审定和授予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形成研究生学位申请情况报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研究生学位申请情况报告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十一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分认定、外国语水平认定、学术水平认定有异议的,可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在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条 因不可控的非个人原因,导致学位论文未能及时送审而不能按时完成论文答辩者。申请人可提出延期答辩申请,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给出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可一并对该情形下的学位证书授予给出明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可根据会议纪要执行学位授予决定。
第四十一条 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日,研究生学术论文仍未见刊,仅有录用证明,将只发给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由研究生处暂存。研究生必须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之日起,一年内将正式发表的论文(或网上发布的文章全文)送到研究生处换取学位证书原件。
第四十二条 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在后期有重要改过表现且取得优秀业绩的,可提交书面申请,报所在学位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在校期间曾多次受到记过以下(不含)处分,且屡教不改的研究生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位论文中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有下列学术失范行为情况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2.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3.其它学术失范行为。
以上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于已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委员中有较大利益关联者应避嫌),可以撤销原决定。讨论撤销学位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撤销学位的决定上报浙江省教育厅、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除名;
2.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
3.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4.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如图书馆等),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5.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校图书馆文字材料和电子稿各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2015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可参照本文件或以前文件执行皆可,但只能遵循同一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的学位授予标准可按以前相关文件执行,亦可参照本文件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标准执行,但只能遵循同一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实施标准(试行)》(浙海院学位[2013]5号)、《浙江海洋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浙海院研[2010]12号)和《浙江海洋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浙海院学位[2011]8号)文件,待2015年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毕业后,自动废止。学校现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实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