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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试 行)

2014年12月17日 16:30  点击:[]

根据学位〔20064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1.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消硕士、学士学位和开展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工作需要在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      

2.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也可选择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委员由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分委员会主席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委员都应具备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一般为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各学院院长),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委员主要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各分委员会设秘书一人(不属于分委员会成员),协助主席或副主席工作。      

4.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一届任期二至三年。      

第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听取学位办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决定。      

4.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决定。      

5.审查同意申报增列或调整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的申请。      

6.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      

7.审批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      

8.审批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硕士学位课程设置。      

9.审定学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订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10.对已有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11.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作出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的建议。      

2.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硕士学位课程设置。      

3.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查主考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硕士学位的申请,接受学位论文答辩委员提出的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作出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建议。      

6.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学科的研究方向变动和研究生招生计划。      

7.审查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专业的申报新增学位授权申请,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      

8.审查硕士生导师上岗申请,作出新增硕士生导师建议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9.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10.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      

3.审查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      

4.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外盲审工作。      

5.汇总并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学位申请材料,为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好工作准备。      

6.整理学位档案,发放学位证书。      

7.组织导师增补与考核工作。      

8.组织对硕士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      

9.组织新增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10.处理国务院和省学位委员会布置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1.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2.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主席签字后生效。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上报浙江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除。      

4.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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