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强化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等过程管理的联动效应与结果应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学院两级开展工作。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学院配合研究生院做好本学院所属学位点(领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免审” 与“双盲评审”相结合的制度。学位论文“免审”,即对于历年学位论文质量较高的学位点,给予一定比例的论文免审资格。“双盲评审”,即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评阅专家信息,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第四条 学位论文送审单位包括学校研究生院和送审学院。学校研究生院每年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免审论文除外),其余论文由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学校研究生院抽检的学位论文实行校外专家“双盲评审”,由学院组织评审的学位论文可实行校内或校外专家“双盲评审”。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审单位指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工作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学位论文的评审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学科实力、较高的学术水平、严谨的学风教风,并具有较为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第六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将作为指标之一列入学校学位点的评估工作。学位论文送审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 学位论文抽检原则
第七条 必须由学校研究生院进行抽检评审的学位论文范围:
(一)新增授权学位点(领域)按正常学制首届毕业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及近两年论文评审通过率在后20%的学位点(领域)学位论文;
(二)新任导师首次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前次申请无效,重新进行学位申请的学位论文;
(四)申请提前答辩的学位论文;
(五)被实名投诉的论文和其他特殊原因指定的学位论文;
(六)上一年有所指导学生论文评审成绩出现C的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
(七)首次论文重复率检测超过30%或二次重复率检测超过15%但导师签字送审的学位论文;
(八) 所有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九)学校按比例随机抽取的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校研究生院对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为:
(一)学校对各学位点(领域)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35%。
(二)新增授权学位点(领域)按正常学制第二和第三届毕业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75%;近两年论文评审通过率均低于学校平均水平的学位点(领域)学位论文抽检评审率每年不低于65%。
第九条 可免审的学位论文:
根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的学位点预答辩论文成绩综合排名(具体参见《浙江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海大学位〔2019〕13号)和各学位点历年学位论文质量情况,研究生院对各学位点提交的学位论文实行一定比例的免审,免审比例视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高于20%。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答辩后,预答辩委员会根据本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成绩对论文进行排名。根据排名,按照不大于20%的比例推荐拟免审论文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数不足1人的可推荐1人,同时填写“学位论文评阅书”。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整理汇总本学位点(领域)中各组推荐的学位论文,择优将推荐名单连同“论文评阅书”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推荐比例不得超过各学位点(领域)本次申请学位总人数的20%。
(三)研究生院根据各学位点以往的学位论文质量和当年度的实际情况,认定一定比例的论文作为免审论文。免审论文根据预答辩成绩、学术成果、学科方向以及导师指导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免审论文确定后,研究生院将预答辩委员会提交的“论文评阅书”存入研究生学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需根据学位点(领域)实际制订学位论文抽检原则及办法,并可在不低于学校要求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
第十一条 被抽检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将学位论文交相应送审单位,逾期未交者按自动申请推迟答辩处理,再次申请答辩时按学校抽检学位论文处理。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在获得导师认可,并通过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后,方可送审。学位论文评审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一般为两份;专家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反馈评审意见的,可补送一份。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应于答辩前两个月组织。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研究生院和学院开展学位论文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作为学位论文评审环节之一,所有学位论文须经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中文字重合率的认定包括全文重合和重要段落重合,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包含有引证关系的部分。检测结果认定与处理如下:
(一)文字重合率≤15%的学位论文,一般可视为通过检测,由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自行修改,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15%<文字重合率<50%的学位论文视为检测不通过,可给予一次修改机会。修改后重合率≤15%可予送审;如仍>15%,将不予送审。若导师坚持送审,则学位论文送审时一并附上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测报告”和导师鉴定意见;
(三)文字重合率≥50%的学位论文将不予送审,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可申请延期。如下次申请再次检测文字重合率仍≥50%,给予肄业处理。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人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库,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必须是研究生指导教师,该学位点(领域)国内无硕士点、博士点的例外。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校外与被评审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学院组织“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可是校内或校外与被评审论文研究方向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分以下三类:
(一)得分85分及以上: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答辩;
(二)得分70-84分: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同意修改后答辩;
(三)得分70分以下:论文尚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较大修改,本次不宜答辩。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两份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视为学位论文评审通过,可以正常办理答辩手续。
(二)两份评阅意见均为“本次不宜答辩”,本次申请无效。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修改后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两份评阅意见均为“同意修改后答辩”意见,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两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通过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四)两份评阅意见一份为“同意答辩”、一份为“同意修改后答辩”的,则学位论文须再经不少于一周的修改,由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五)出现一份“本次不宜答辩”意见,必须进行第三份学位论文的评审,如第三份评阅意见仍为“本次不宜答辩”,本次不能参加论文答辩,可申请延期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答辩。如第三份评阅意见为“同意修改后答辩”,则学位申请人应对论文做不少于两周的认真修改,提交详细的修改报告与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未通过的,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如第三份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 则学位论文须再经不少于一周的修改,由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条 专家评阅意见指出硕士学位论文需要修改的,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修改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学位申请,不得正常办理答辩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因各种原因申请进行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其学制规定年限内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即若第一次申请学位不成功,则在不少于六个月的学位论文修改后可重新评审一次,第二次学位论文评审要求与第一次相同。第二次评审如还未通过,则不得申请学历、学位,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控的非个人原因,导致学位论文未能及时送审而不能按时完成论文答辩者,学位申请人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延期答辩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给出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涉密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指在学位论文开题时已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符合以下性质的学位论文:
(一)国家规定的保密学科专业(领域)的学位论文;
(二)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
(三)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
第二十四条 开题时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评阅人必须遵守涉密要求,并在评阅前与送审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均由研究生院组织评审。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审后要及时收回。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均需备案。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审信息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位论文在送审前,应对其进行统一编号,仔细检查该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评审要求,并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评审。由学院组织评审的,送审情况汇总应在学位论文送审后一周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若有第三份学位论文评审的,学院应将详细送审信息在送审前报学校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收到后应及时登记、汇总,任何人不得更改,意见回收工作结束后,由学院组织评审的应将总体情况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应由送审单位统一回收,各送审单位应将评阅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评审时应按照学科专业选择不同的评审单位。确属学科研究性质限制,同一学位论文在同一评审单位的评阅份数不得超过两份。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时间,应确保论文评阅人有不少于20天的论文评阅时间。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以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