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培养硕士研究生创新精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认真做好学位论文,不断提高学位论文水平,学校决定设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是学校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选取少量优秀硕士研究生作为培育全国或浙江省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水平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候选人,进行重点资助和培养,旨在推进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探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培育机制,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爱国敬业,品行端正,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突出。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时已按期完成选题,且从批准立项到毕业,应保证有一年以上的学位论文研究时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前须已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公开发表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或获国家专利,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其论文或成果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学术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热点和前沿问题,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可望取得国内外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原创性成果;课题应来源于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紧密结合生产需求和应用实践,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或应用价值。课题应来源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或横向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八条 个人申报。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组)同意,填报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签订承诺书。
第九条 学院推荐。学院初审并通过答辩等方式提出推荐人选,报研究生处。
第十条 专家考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研究进展及可能取得的成果和获得高质量学位论文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考评,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审定。研究生处将根据立项申请和专家组考评结果提出年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建议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确定资助名单。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专项,一般每年资助5—10项,视当年学科学位点数和研究生规模而定。资助金额按照学科类别分为自然科学技术类3万元/项,人文社科管理类2万元/项。
第十三条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经费由研究生导师负责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获资助研究生开展该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所产生的文献资料、必要的调研和实验费用、参加学术会议、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等,不得将该经费用于其他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经费分期划拨,立项和中期考核通过后各拨付50%。
第十五条 获资助者应按立项申请,潜心科研做好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等成果;指导教师应加强指导,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保证硕士学位论文研究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应按期如实填报学校优秀硕士论文培育项目中期进展报告,经导师、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查。学校组织专家对其课题研究进展、发表论文情况等进行中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继续或中止资助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资助期间,若因故中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处。资助项目被中止或研究生毕业前未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的,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3年内都不得申请本项目。项目中止或结题后,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五章 检查结题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应在其硕士学位论文扉页上注明“浙江海洋大学优秀硕士论文培育项目资助”字样。获资助者应在学校认定的期刊上发表论著或获国家专利或科研成果获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等5篇(项)次以上,或至少获得校级优秀硕士论文。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其它学术成果均须硕士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完成人(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或完成人),且均须以浙江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应在毕业前及时填写学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结题报告,申请结题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导师、学院审核同意后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参加全国或浙江省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原则上从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