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等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管理,提高建设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总体目标是坚持“海洋特色、聚集资源、育强扶特、冲击一流”的建设原则,形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海洋大学的基本架构。经过一周期建设(五年),学校学科建设整体水平取得明显进步,力争1个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10%,2个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30%,现有9个一级学科进入全国前70%;5-6个学科进入浙江省“十四五”一流学科建设行列;增列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新增博士点3个及以上;拓展、培育新学科增长点2个;3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
第二条 学科建设基本思路是以一流学科建设为主线,强化海洋水产特色,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完善以海洋科学为核心、以支撑海洋特色产业链发展为导向的“涉海生命学科学科群”“涉海工程科学学科群”“涉海人文社科学科群”的“大海洋科学”一流学科布局,构建“优势特色、高水平应用、基础”协调发展的学科生态。以问题为导向、以涉海战略需求为牵引、服务海洋经济为目标,聚焦碳达峰碳中和、智慧海洋、生态海洋、绿色临港产业、海洋智库和滨海旅游等领域,重点培育“海洋+”和“+海洋”学科增长点,着力建设与浙江省“三大科创高地”“海洋产业集群”相对接、与学校发展目标定位相匹配的高水平学科体系。
第三条 学科建设重点任务通过实施“一流学科攀登工程”、“交叉学科培育工程”和“基础学科提质工程”等,强化一流学科引领发展,整合相关传统学科资源,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优化和创新学科资源配置与组织方式,围绕学科建设核心要素凝方向、建机制、聚人才、筑平台、出成果、作贡献,学校核心竞争力和办学特色得到充分彰显。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学院-学科”三级管理体系,学校负责学科布局与顶层设计,学院负责学科建设组织与执行,学科做好方向凝练,做实学科要素建设。要对标国内外同类一流学科,对表“双一流”建设监测体系与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强化对标对表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科建设的组织与决策机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统筹、审议学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核拨学科建设经费等。研究生院为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秘书处,负责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与协调,重点推进各类学科建设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是学院学科建设的组织和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科负责人、学院党政领导、教授代表等。主要负责论证与审议学科建设任务书(含经费预算方案),落实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和任务;监督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学院学科建设相关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学科成立一级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科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学科方向负责人、学科骨干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负责提出学科建设规划,编制学科建设任务书(含经费预算方案),确定学科发展方向、重大发展领域;谋划学科交叉与特色提升,研究确定新增长点;审议学科运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学校制定“一流学科攀登工程”“交叉学科培育工程”和“基础学科提质工程”等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遴选办法,由一级学科对照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学院组织学科编制学科建设任务书(含经费预算方案),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论证并审议学科建设任务书(含经费预算方案),报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入选一流学科登峰攀登工程的学科,需提交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经费管理、任务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 学校实行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半年通报制度,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重点考察学科建设任务书目标执行情况,审议学科建设重大事项。学院实行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商议目标任务落实进展、经费执行情况,及时破解难题。学科建设任务由学院组织学科实施,学院要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各类建设资源的整体效益,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在人、财、物等方面保障学科建设。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绩效评价按年度绩效评估(第二年、第四年)、中期绩效评估(第三年)和期满绩效评估(第五年)三个阶段实施。各阶段评估结果作为建设周期内建设经费、建设任务动态调整及新一轮学科建设层次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分学校统筹和学科使用两部分,分配比例将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和学科建设发展阶段,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预算下达后,按照学科建设层级投入标准进行分配。研究生院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季度通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执行率。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核拨的学科经费,学院组织学科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由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经费使用应当以实现学科评估指标突破为核心,包含用于重大发展目标、基础性目标和学科基本运行的经费,经费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经审定的年度预算须严格按计划执行,确有必要调整的,各子项原则上在不超过15%(含)的幅度内由经费审批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引育、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经费支出应在预算控制额度中列支。
(一)师资引育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师资引进培养、培育、团队建设等支出。
(二)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课程教材建设、优秀教学成果培育、创新人才培养等支出。
(三)科研创新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成果培育、成果转化、学术影响力提升等支出。
(四)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平台与实验室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效益的原则,围绕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经费使用合法、真实、有效、相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浙江海洋学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浙海院办发〔2014〕24号)、《浙江海洋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海院发〔2013〕28号)、《浙江海洋学院关于加强和推进“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海院发〔2013〕27号)等文件中有关学科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