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
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帮助研究生圆满完成学业,培养研究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岗位。为加强对“三助”岗位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岗位。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助教岗位一般相当于教师系列见习助教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研究生可以协助教师完成辅助教学工作,如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习题和实践性课程的辅导等。
第四条 助研岗位一般相当于科研助理或见习助理研究员所承担的工作。研究生可以协助教师完成与科研相关的工作,如:差旅报销、项目申请、科学研究等。
第五条 助管岗位一般相当于行政管理部门见习人员或合同工所承担的工作。如资料收集、文秘工作、协理员、见习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可以包括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学工、团委等部门人员和学院代表,负责岗位设置与聘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
第七条 助管岗位类型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学年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分一般助管和重要助管岗位;重要助管岗位可协助有关部门独立承担工作责任,其岗位设立由研究生处或用人单位与研究生处协商后确立。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几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助教岗位由教师或教务处提出设置。助研岗位由教师或科研处提出设置;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其指导教师须100%按其所指导研究生数进行设置。助管岗位由各部门(不包括学院)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每年按不超过在校研究生总数的15%设置,助管岗位确保对申请的困难学生100%设岗。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不因参加“三助”岗位工作而影响学习,研究生参加“三助”岗位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重要助管岗位可不受此限制。研究生在聘任助研岗位后,至多只能再聘任助教或助管之一类工作。
第十条 岗位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处发出助管岗位设置工作通知;
(二)拟用人单位提出助管设置岗位,研究生处完成助管岗位设置汇总;
(三)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助管岗位设置;
(四)每年9月开学初研究生处公布助管岗位和“三助”岗位设置工作通知;
(五)研究生提出应聘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申请;
(六)用人单位考核拟录用人员,并将“三助”岗位拟录用人员报研究生处;
(七)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全校“三助”岗位,并公布录用结果。
第十一条 助管岗位一般于每学年9月开学初提出岗位设置。“三助”岗位聘任一般于开学初一月内完成。助教和助研岗位由学院负责汇总,助管由研究生处负责汇总;研究生“三助”岗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设固定助管岗位的用人单位中途更换聘用人员的,须在开学初1周内向研究生处提交新聘人员的聘岗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助教、助管岗位须征得其导师同意。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
第四章 考核与酬金支付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采取“谁使用,谁负责考核”的原则,由聘用单位或教师根据工作岗位要求对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满意的研究生,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终止岗位聘任。
第十四条 聘用期满后,由研究生本人递交书面总结,用人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其做出评价,写出考核评语,并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备案。考核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是否继岗续被聘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舟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每个月满额工作津贴为600元人民币,可适当上下浮动。重要助管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处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确立岗位津贴。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舟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助管岗位专项资金,经费从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经费中抽取,每年至少不低于生均800元的在校研究生人数之和,由研究生处负责管理。
助教津贴原则上从教师课时酬金中支取,一般占教师课时酬金的10—20%,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工作情况视情发放;教务处设立的助教岗位从助管岗位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七条 助研津贴主要由教师通过科研劳务费等列支,津贴从教师项目中开支的部分由教师负责发放。助研津贴分非学位论文期间的助研津贴和学位论文期间的助研津贴,其标准分别一般为:非学位论文期间的助研津贴按不低于每月300元发放,学位论文期间的助研津贴按不低于每月500元发放,最高不超过每月1000元;助研津贴标准也可由导师视研究生工作表现视情调整。
理工农类研究生助研津贴由教师发放,人文社科管理类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学校拨出专款按上述两类最低标准配套资助50%,助研津贴配套资助部分由研究生处(根据教师是否发放情况)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十八条 助管津贴和人文社科管理类研究生助研津贴的学校配套部分由研究生处根据用人单位考核情况和导师发放情况制作发放单,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打入学生银行卡中。上述标准的助管和助研津贴按10个月计算并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发放情况,每学年统计汇总一次,统计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
第二十条 其它招生单位与我校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参加导师科研项目研究的也可享受助研津贴,具体由导师自定并从导师课题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