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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18年06月15日 15:28  点击:[]

浙江海洋大学

硕士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违纪处分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其它违纪行为的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处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或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在处分期间,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

第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内容为“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随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由校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责令其限期离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

(二)能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违纪事件并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四)能积极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并有证据证明已经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它可以成立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在实施违纪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违纪后果的;

(二)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责任能力者;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鉴定患有中度以上心理疾病或有心理障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制造伪证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二)在群体性违纪事件中充当组织者、为首者的;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再次或者多次违法、违规、违纪者;

(六)其它应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停发各类奖学金,处分期间所在学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奖;

(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因受处分不能按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以致不能按期申请学位的,须按学校规定申请延期。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二)作弊者,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其中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以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严重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论文者,已授学位的,按照程序取消其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擅自缺课12学时至3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缺课33学时至4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缺课49学时至64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缺课64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集中实习、论文等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环节旷课一天以4学时计。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处缓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到开除学籍处分。治安拘留15天者,视行为性质恶劣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或者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偷窃、撬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所涉及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所涉及价值达5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盗用他人网络支付账号的,适用本规定;

2撬窃作案或者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累犯但每次金额较小者,涉及价值应当累计计算。

(四)打架、斗殴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打架斗殴致他人轻微伤害,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阻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贩卖、传播或者制作黄色和反动书刊、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观看阅读黄色和反动盘片、录像或者书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吸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受以上处分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给予一定的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200300元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物达3008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达8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扔掷可能致人伤害的物品(如瓶子等),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致人伤害,视伤害程度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管理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宿舍或者实验室等地违章用电,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或者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4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到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反者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造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者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外见习、实习,违反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调查、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在校内的,分别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查:涉及教学过程的,由研究生处确定基本事实;涉及学生宿舍管理的,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确定基本事实;涉及其他违纪事件的,由保卫处确定基本事实。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在校外的,由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或者协助校外有关部门调查。学生在省级以上考试中发生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交上级考试机构认定。研究生处、学生宿舍管理等部门需要保卫处协助调查相关事实时,保卫处要协助调查,但调查结论须由请求部门出具。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相关部门确定基本事实并将学生违纪事实等材料送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移交至学生所属学院;

(二)学院根据违纪学生的相关材料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在提出意见前,应当根据学生违纪情况、对照本规定的处分等级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研究生处审核学院提交的材料,向学校分管领导提出处分的等级并说明理由;

(四)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分文件生效后,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六)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浙江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申诉或者申诉后撤诉的,处分决定自行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校下达给所在学院后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接到处分文件时,应当在送达回执和存档处分文件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及研究生工作秘书或辅导员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解除处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学生的表现,提出初步意见。

(二)研究生处审核学院提交的材料,向学校分管领导提出是否按期解除并说明理由;如不能按期解除需同时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发文,解除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解除处分文件生效后,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毕业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应当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做出鉴定。此鉴定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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