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大学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浙江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由浙江省财政全额拨款。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补助经费按上年末在校生数和相应标准计算,同时对上年省财政补助经费按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学校纳入省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于年初下达。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资助标准。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按以下规定实施: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每月600元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国家助学金:
⒈ 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⒉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负责集中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由计划财务处按月打入学生银行卡。
(四)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第六条 附 则
(一)本办法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本办法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