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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大学答辩委员会组成事项、答辩程序及答辩要求

2026年04月30日 14:58 房艳艳 点击:[]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事项

    1.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学位点所在学院聘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

    2.硕士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学术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校内其他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或1名校外同行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至少有1名校外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相关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委员由具有独立指导资格的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本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学、科研、推广人员担任;负责答辩会现场安排、答辩记录及答辩意见汇总等事宜,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

    4.答辩委员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答辩工作。

二、答辩程序

    1.答辩会组织者致欢迎词,并宣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秘书名单。

    2. 推选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程序。具体程序依次为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主要内容、答辩委员会成员质询、申请人答辩、形成答辩决议并宣读、申请人致谢。

    4. 导师或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重点介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盲评成绩、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实践成果的主要价值等情况。

    5. 申请人以 PPT 形式汇报论文/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重点汇报论文/实践成果的研究背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存在问题、其他需要补充的说明,以及对盲评意见的修改说明。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报告时长为20-30分钟。

    6.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提问与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7. 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审议会议。除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答辩秘书外,其他人员回避。答辩秘书将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提供答辩委员会成员参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答辩情况以及对论文/实践成果评阅意见的修改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进行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答辩方为通过,讨论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8. 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人员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9. 申请人代表致答谢词。

   10.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三、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答辩要求

    1.各学院须提供适宜答辩的场所。

    2.答辩委员会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3.答辩秘书须在答辩前3天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和盲评意见修改说明呈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审阅。
    4.答辩要以公开方式举行,须利用海报、公告等方式提前3天公告答辩相关信息,包括答辩申请人、论文/实践成果题目、所属学科、研究方向、答辩具体时间、地点、答辩委员会成员等。

    5.答辩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努力创造百家争鸣的学术气氛。

    6.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7.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申请人着正装,我校师生佩戴校徽,增强答辩仪式感。

四、其他

    1. 学位申请人首次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可以在2年内、博士可以在3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但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成员。如答辩仍未通过的,则终止本答辩成果的答辩。

    2. 其他答辩要求请参考《浙江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答辩成果评阅及答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海大发〔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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